上水西郡小区业委会相关职责规范

上水西郡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上水西郡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区业委会的具体职责与规范。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有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职权行为,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或者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业主代表会议,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职责;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的,应当同时明确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业主代表会议的权限及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所有事项:

(一)制定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方案;
(二)提出利用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会所经营;停车收费;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门面及其他房产出租;户外广告等;
(三)制定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方案;
(四)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增设、维修、维护、保养等。

本业主大会及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易俗河镇人民政府或者云龙社区提出辞职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委员资格

(一)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违反房屋出租相关规定;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
(四)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拒不交纳汽车停放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一年内 次无故缺席或者一年内 次请假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八)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九)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十)拒不执行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通过下列两种方式罢免或者恢复其委员资格。

(一)由业主委员会罢免或者恢复
(二)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罢免或者恢复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由候补委员补足。

候补委员全部递补后,业主委员会仍空缺但空缺人数未达到业主委员会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全部递补后,业主委员会空缺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工作,由留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提请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空缺委员人数超过百分之五十停止工作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之前,由云龙社区在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递补、补选应形成相应记录,存档备查。

《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部分委员更换后三十日内,持新的业主委员会名单报湘潭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云龙社区。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决算情况;
(四)拟定以下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业主执行:

  1. 物业服务合同;
  2. 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3. 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本规则及管理规约的修订案;
  5.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或补建、续筹及使用方案;
  6. 本小区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续聘或者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并向业主公示以下资料:

  1.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本规则及《管理规约》文本;
  2. 物业服务合同;
  3.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4. 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情况;
  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6. 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及专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十)调解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天易派出所、云龙社区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二)接受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十三)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以下款项中列支: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
(二)企业、组织、业主或其他社会人士捐赠、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节约优先、提倡奉献、帐目清晰、公开透明等原则使用,并仅用于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会议产生的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及专职执行秘书薪酬;
(三)相关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必要时会向中介、审计等机构购买服务的费用;
(五)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诉讼费用;

前款第(二)项中,业主委员会主任津贴不超过3000元/月;副主任津贴不超过3000元/月;其他委员津贴不超过3000元/月;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职执行秘书薪酬不超过3000元/月。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以下事项需要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

  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或补建、续筹及使用;
  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
  3. 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4. 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维修等;

第五十二条 对需要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议题,在召开业主委员会议前,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物业管理区域成立党组织的,还应当听取小区党组织的意见。这些议题包括:

(一)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是否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监督委员会职责;
(三)是否设立业主代表会议、制定或者修改业主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四)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议召开七日前公示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二)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党组织,并听取其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四)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
(五)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制作书面会议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必须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公告;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由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其进行专门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增强工作能力。物业管理区域成立党组织的,在小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接待日,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定期接待日为以下第一项:

(一)每周第 个工作日;
(二)每半月第 个工作日;
(三)每月第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 栋(幢) 房,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业主委员会会议及资料存放。

业主委员会聘用专职执行秘书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

(一)不聘用专职执行秘书
(二)聘用一名专职执行秘书。专职执行秘书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负责处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四项:

  1. 负责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务、会议记录等工作;
  2. 起草相关文件、合同及其他材料;
  3. 保管档案;
  4. 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勤杂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备案后7日内到银行申请设立本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收支范围,设立财务账簿,确定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

对下列经费收支,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使用:

(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对上届业主委员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列入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刻制印章,业主大会印文内容为“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文内容为“上水西郡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有效期从2023年8月8日至2028年8月7日”(印章印文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物业名称保持一致)。业主大会印章由首届业主委员会刻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印章的制作、保管、使用等。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以下资料形成工作档案,归档保存:

(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
(二)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决定,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换届及委员变更有关材料;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必要时,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查询相关档案信息。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不得泄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续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信息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专职执行秘书薪酬详细情况;
(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等重大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情况,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续聘、解聘及选聘服务服务企业的建议。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招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三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样本等内容,并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二条 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业主对以下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一)续聘或者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或签订服务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决定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的过程;
(四)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提出三家以上备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案;
(五)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做好新旧物业服务企业进退物业管理区域的交接工作;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新旧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

第六十三条 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下列第二种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的方式;
(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

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的,应当做好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交接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

交接过程中,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并将查验资料归档备查。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突发应急事故处理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突发应急事故。

第六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其委员身份,作出以下行为谋取私利,否则,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止其职务,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罢免或者恢复其职务:

(一)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擅自作出其他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决定;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
(四)推荐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
(五)与本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非法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或者业主其他共有财产,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八)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
(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
(四)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
(五)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履行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的,其他委员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来源:《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