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 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 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 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市城区西二环路—涟水—湘江—湘潭与株洲市交界处—湘潭与长沙市交界处—白云 路—鹤岭路—长安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X012—宋仙路 —G320—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

三、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外,市城区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管理方要设立禁燃标志: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自然公园、林区及林缘等重点森林防火区域;
(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四、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 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 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燃 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七、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地责 任,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潭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八、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 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邮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