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西郡小区监委会相关职责规范

上水西郡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以下是小区监委会的具体职责与规范。

《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5人。

与业主委员会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六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提出罢免或者辞退的建议;
(二)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监督建议;
(三)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
(四)定期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结算帐户收支情况,将审查报告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五)查阅业主大会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情况等。


来源:《上水西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