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
一般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一般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人)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和组织方式等。
使用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报告》
- 《湘潭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 维修项目工程预算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外勤
申请资料齐全的,综合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使用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查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综合服务中心应出具《外勘报告》,确定分摊范围,审核《维修项目工程预算》(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价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并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意见签名表》交使用申请人。
使用申请人将《使用方案》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由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由相关业主本人在《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意见签名表》上签字确认。
审核
《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使用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资料审核。
- 《湘潭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施工前现场照片
- 《工程预算审计报告》(申请金额3万元以上的提供)
-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意见签名表》
申请资料齐全的,综合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
公示
符合使用规定的,综合服务中心应在住宅小区内公示以下材料,公示期为7天:
- 《关于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
-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意见签名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表》
资金划拨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使用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后,综合服务中心按程序、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 选定施工单位相关材料
- 《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 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 维修项目工程款发票
- 《湘潭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拨付申请表》
竣工验收、余款拨付
维修工程项目完工后,使用申请人应按照《使用方案》中的约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填写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办理工程结算,并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或 《工程结算书》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使用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到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拨付工程余款:
- 维修项目施工中、完工后现场照片
-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
- 《结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书》
- 《湘潭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申请表》
- 维修项目工程款发票
地址: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县易俗河镇杏丹二路5号)
电话:0731-57889672
湘潭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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