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公共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述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科学分析了公共安全形势,明确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公共安全需要重点做好的各项工作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自觉把通过司法审判维护公共安全、做好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工作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上来认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判处了一大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分子,先后制定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裁判标准,取得了显著成效。202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党中央对平安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分析了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会议讨论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和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相关问题,明确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总体审判指导思想,并就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提升案件审判效果。

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有效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案例1“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案例2“王某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明确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盗窃油气导致发生火灾的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时构成盗窃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案例3“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明确审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需要综合考虑包括枪口比动能等在内的案件各方面情节,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案例4“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明确对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案例5“吴某波危险作业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的定罪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罪名有效惩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归纳总结,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相关案件特别是影响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基层社会治理和风险防控、危险物品管理管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活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积极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抓实公正与效率,做实能动司法,进一步提升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工作水平,促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好公共安全,更加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3

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

——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确定涉气枪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浙江省桐庐县男子张某炜、方某俊(均另案处理)欲开设真人CS野战俱乐部,通过他人介绍与北京市卖家被告人刘某魁取得联系洽谈购买彩弹枪事宜。2014年12月,张某炜、方某俊前往北京市向刘某魁支付现金3万元,刘某魁将40支彩弹枪成套散件邮寄给张某炜,张某炜将尾款6万元交由物流公司转交给刘某魁。

2014年6月,被告人孙某梅欲为其与他人共同经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拓展训练公司购买开展野外真人CS游戏所需枪支,经与共同经营人商议后,由共同经营人通过网络联系到刘某魁,并前往北京市从刘某魁处以3.2万元的价格购得24支彩弹枪成套散件及彩弹5000余发,通过物流途径发往齐齐哈尔市孙某梅等人处。

经鉴定,涉案彩弹枪中,张某炜和方某俊购买的15支、孙某梅等人购买的3支的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总体较低;其余46支彩弹枪不能正常击发或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能认定为枪支。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魁、孙某梅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买卖枪支数量、用途、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刘某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梅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按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程序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对刘某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罚三年六个月,不属于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请核准的情形,且对孙某梅所判刑罚过重,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对被告人刘某魁、孙某梅的量刑,发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刘某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梅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失管失控、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目的,将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审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也要兼顾案件各方面因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做到罚当其罪,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以及气枪铅弹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对于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依照该批复的规定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属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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