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湘潭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灾害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燃区):
县城芙蓉大道(东二环)以西—湘莲大道以北—涓水以东—湘江以南闭合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燃区):
易俗河镇赤湖村、八角村、万荷村、安联村、青光村、飞龙村、樟树村、银塘村,河口镇河口村、涓水村、卓江村、中湾村、先丰桥村和杨嘉桥镇三湘村、金笔村的村界与湘江、涟水形成的闭合区域内除禁燃区外的其余区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要求
(一)除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燃放之外,禁燃区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依法从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监管;
(二)限燃区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按照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四)全县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Ⅲ级及以上时,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管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禁燃区边界外延1千米(禁燃区边界最短直线距离)范围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已布设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其余区域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组织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或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县直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八、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潭县政通〔2024〕2号)同时废止。🏠

- 注:蓝线范围内为湘潭县烟花爆竹禁燃区、蓝线与橙线之间范围为限燃区,图示限燃区面积包含禁燃区面积。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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