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母亲签订生老病死与己无关协议:母亲去世后欲继承遗产被法院驳回

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出生于1933年的王某,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朱二与其母王某发生争吵。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称:“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朱二、朱大均在协议上签字。朱大遂于当天将母亲王某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某生病治疗均由朱大支付费用及照顾。

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王某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朱大分割遗产1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二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故原告主张继承12436.55元的份额及分割抚恤金36936元,法院均不予支持。朱二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维持原判。🏠


长沙政法频道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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